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四条 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公积金中心。
第七条 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为缴存。
第三章 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租赁住房;
(四)退休、离职、失业;
(五)因病、因伤、因残需要治疗;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取条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四)贷款合同或者还款凭证;
(五)租赁合同;
(六)退休、离职、失业证明;
(七)医疗证明;
(八)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租赁住房等。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职工、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