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正式说明
尊敬的广大缴存职工:
您好!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解决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过程中的疑问,特制定本正式说明。本说明将为您解答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问题,包括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提款等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缴存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 偿还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及利息;
3.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4. 离休、退休;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6. 出境定居;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
二、张家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材料
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提取申请书;
2. 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张家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式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
2. 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线办理;
3. 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自助终端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缴存职工在满足提取条件后,可以在以下时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 偿还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自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
3.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4. 离休、退休的,自离休、退休之日起一年内;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
6. 出境定居的,自出境定居之日起一年内;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一年内;
8.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的,自符合提取条件之日起一年内。
五、关于他人代提款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由本人亲自办理。缴存职工如需委托他人代提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提取申请书;
2. 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4. 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
5. 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请注意,委托他人代提款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感谢您对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22年xx月xx日